张越律师

张越

律师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继承,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征地拆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是个人财产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0
人浏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为参加比赛或在某一领域有重大成就而受到表彰,获得的奖金、奖牌、奖杯等物质奖励,因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诉讼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将这一部分财产定为个人财产而不予分割。

现实困惑

张某和钱某是夫妻,张某从事科研工作,一直以来兢兢业业。2014年,张某因科研成果有重大突破,被省科技厅予以表彰,政府向张某颁发了纯金奖杯以及10万元的奖金。奖杯随后放在了张某的办公室,10万元奖金存入了张某的账户,钱某对这么处理一直没有提出异议。2015年4月,张某与钱某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钱某提出张某在2014年所获得的奖杯和10万元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张某认为这是自己的荣誉,应归自己单独所有。

破解办法

本案中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所获得的奖杯和奖金是因为自己在科研成就上有突破所获得的国家奖励,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是自己的荣誉,不应将奖杯和奖金作为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奖金”进行分割。

证据及材料指引

奖杯、奖金以及荣誉证书:证明自己所获得的奖励具有荣誉性且为个人专属。


以上内容由张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越律师咨询。
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44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恒盛广场C座23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地  址: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恒盛广场C座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