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律师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继承,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征地拆迁

离婚后发现有财产尚未分割的,可以重新起诉要求分割吗?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5
人浏览


        若发现当初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予了肯定的答案。现实困惑甄某与陈某原为夫妻,2000年10月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协商一致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在2000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确认:“双方共同财产已分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市区的某套房屋归陈某所有。”2012年,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甄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甄某提出:2000年5月15日,陈某向他人购买了一套市郊的房屋,2004年领取了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该套房屋自己拥有一半的产权,且离婚时并没有处理,因此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拥有一半的产权。陈某认为,两人离婚十多年,现在甄某旧事重提完全是无理取闹,且离婚时两人已签订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约定,郊区购买的房子应该归自己单独所有。

         如果甄某和陈某在2000年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将财产分配问题约定清楚,就不会出现离婚12年之后的诉讼。本案中,甄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对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市区的那套房屋,约定了归陈某所有。对于该财产,是没有任何法律争议的。但是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市郊房屋,也属于陈某与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甄某应拥有一半的产权。而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没有对该市郊的房屋作出特殊的约定。为当事人处理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配问题的时候,律师除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对具体的财产作出特殊约定之外,还经常会约定这样的条款:“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一些已分居的夫妻,也会有类似于“财产目前在谁处,所有权则归谁”的条款。这种兜底条款实际上是概括性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假设甄某与陈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协议签订后再无财产分配上的争议,除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按协议约定处理外,其他所有财产在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的条款,则一般情况下,陈某名下郊外的房屋在离婚后则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证据及材料

指引财产分配协议书:证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约定应该尽可能明确,约定得越细越好。对于一些需要特别规定所有权归属的财产,应该单独逐条列明。除此之外,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还应该约定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如“除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按协议约定处理外,其他所有财产在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以绝后患。


以上内容由张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越律师咨询。
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44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恒盛广场C座23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地  址: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恒盛广场C座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