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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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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配偶父母名下的房改房不过户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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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两个人婚后的金钱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应是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此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法院对这种纠纷只会判决归还当时买房的出资。

黄某与张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一直租房子居住。张某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改房,两老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13年张某父母退休。两老人退休后希望住电梯房,且考虑到黄某和张某已结婚,也希望买房,于是张某父母与黄某和张某协商一致,由黄某和张某一人一半共同出资,将张某父母名下的房改房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和张某,张某父母自己拿这五万元和自己的积蓄另外购买商品房。2013年7月5日,黄某与张某将五万元房款支付给张某父母,四人签订购房协议。张某父母另买房屋,黄某与张某搬进房改房居住,但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3月,黄某与张某离婚,两人对财产进行分割。黄某提出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过户并主张自己拥有房屋一半的产权。

1994年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单位可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将单位公有房屋出售给所属职工,职工购买后变成为私有财产房屋,该房屋称为“房改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没有特殊的约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购买后没有过户,凭借相关的协议以及支付凭证,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但是,法律对夫妻购买其中一方父母的房改房没过户的问题有特殊的规定,即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不过户的,离婚时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什么没有过户的房改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因房屋原来属于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价格一般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具有比较强烈的福利色彩,其购买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会损害一方父母的财产权益,与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精神也不相符。作为产权已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基于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特点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等,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夫妻用于购买房改房的出资,很多法院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我们认为是比较可取的。

本案中,黄某与张某购买张某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后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两人离婚时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主张自己拥有这套房屋一半的产权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房屋依然属于张某父母所有。即使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法院也会判黄某败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黄某的购房出资就只能按照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黄某与张某一人一半共出资五万元购房,因此黄某只能索回两万五千元的购房款。鉴于对于此种情况法律有特殊的规定,笔者建议读者在购买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后,尽快办理过户手续,避免产生纠纷

房产证:证明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房屋属于房改房性质。如果房屋是房改房,房产证上会有明确的标注。房屋产权如果为夫妻一方父母,夫妻两人购买该房屋若不过户,离婚时房屋则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产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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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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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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