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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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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老李是一家机械加工厂的员工,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误伤,事后送医院紧急抢救,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却留下了残疾。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老李为伤残5级,老李对此结论不服。试问,在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情况下,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答疑

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其受理范围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其针对的是行政行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另外,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也不是行政行为。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不是行政行为。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向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应按上述程序申请再次鉴定。另外,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如果觉得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以重新向当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按照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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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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