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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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雇佣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该单位员工所受伤害应由谁承担?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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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小王是某餐厅的厨师。2017年2月15日,小王在厨房工作时不慎发生火灾,造成三级烧伤。8月4日,该餐厅由于多项检查不合格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该餐厅便以此为由拒不承担小王的工伤责任。试问,当雇佣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该单位员工所受伤害应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答疑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此时,作为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企业尚未进入清算阶段,它只是发生了即将终止的原因,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资格,要停止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它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所以仍然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所负的债务进行清偿,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自己雇员的工伤责任。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的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单位的工人,受到事故伤害的,应由该单位向其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企业不能以自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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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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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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