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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如何分担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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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李某被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运输公司。在一次工作过程中,李某不幸受伤,虽经医院抢救却被鉴定为5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5级伤残需要用人单位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派遣协议到期后,运输公司不再续签,对李某的伤残津贴也停止支付。那么,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应如何分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仅规定出现问题,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来讲是一种保护,即无论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如何约定,其相应的劳动权益由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涉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问题,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是明确的,在这个前提下,无论是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都有义务来承担这些法律责任。对于5级工伤的员工,需要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上述责任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支付。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第1款也进一步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在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支付或无能力支付的情形下,派遣员工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由用工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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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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