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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付?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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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2017年6月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原因是汽车抢黄灯撞倒王某,汽车一方全责。后王某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以王某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向汽车肇事方主张了赔偿,用人单位无须在给王某提供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

律师答疑

这里主要涉及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能够同时赔付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除工伤医疗费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受伤职工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或者补偿。因此,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民事侵权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说明因第三人侵权致职工工伤的赔付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得以确认。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医疗费是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实质是为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该先行支付属于垫付性质,并不意味着工伤医疗费用支付主体的改变。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依法取得向实际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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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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