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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工人因工伤残的,发包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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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A施工队与B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将某工程交由A施工队承包施工。约定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事项由A施工队负责。同年10月,A施工队雇用民工王某、李某进行施工并按完成的工作量计付报酬。但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爆破工作,不幸被爆破炸伤并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出院后提起了赔偿诉讼。请问,承包人的工人因工伤残的,发包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律师答疑

对于上述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施工队依法已取得用工权,虽然原告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是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属工伤,且属2级伤残。被告A施工队应依法支付原告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待遇。被告A施工队和被告B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明确规定,安全事项由该队负责,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应由A施工队负责,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连带责任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A施工队赔偿原告王某工伤损害385457.08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B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B公司与A施工队共同雇用了上诉人,共同与上诉人形成劳动用工关系,应当承担工伤事故连带赔偿责任。故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对于发包人B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一审法院以施工协议约定安全事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为由,否认了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然而,在本次施工过程中B公司不仅仅扮演一个发包人的角色:其一,承包人A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爆破时,工人就从B公司的管理人员处领取炸药进行爆破。由于A施工队系个体户,不具备爆破作业的资质能力。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B公司均不承担责任,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安全保护责任规定。其二,从实际施工过程来看,根据A施工队与B公司之间的施工协议,A施工队的工程包工不包料,B公司对工程的技术指导及监理方面均自行负责。据此,二审法院认为,A施工队和B公司均与王某形成劳动用工关系,故应对王某的工伤赔偿款负连带责任。从本案来看,B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地方:其一,王某并非B公司所聘请的员工,而是由A施工队聘用的工人;其二,王某并不遵守B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B公司对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理,是就工程总体施工角度,而非就王某的劳动角度而言的;其三,王某并不从B公司领取劳动报酬,而是从A施工队领取。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B公司并未与王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不应对其损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B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其对王某之损害没有责任。首先,B公司与A施工队之间有关安全事故责任均由A施工队负责的约定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为无效约定。其次,由于工程涉及爆破作业,而A施工队并不具备爆破作业资质,其所属工人更非专业人员,然而,B公司与A施工队却让王某等人去实施此项作业,又缺乏安全防护,最终导致王某损害的发生。因此,在王某受伤这一问题上,A施工队和B公司存在共同过错,应对王某所受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即连带赔偿其所受损害的责任。换言之,A施工队作为具有用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对其工人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如果B公司对A施工队的工人遭受损害不存在过错,则无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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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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