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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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次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小脚趾骨折,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伤残等级认定,认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但王某认为自己伤势严重,花了很多的医疗费,且长时间不能正常走路,肯定应当超过十级伤残。那么,王某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呢?
律师答疑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所以,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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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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