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时效已过,还有其他索赔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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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任职于一家建筑公司,2014年6月3日,在一次室外作业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后紧急送医,经医生诊断为高位截瘫。2016年1月4日,孙某准备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已过认定工伤的时效。试问,认定工伤时效已过的情况下,还有其他索赔途径吗?
律师答疑
认定工伤时效已过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索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地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了最长的1年申请时限,再去申请工伤认定往往会被不予受理,工伤待遇得不到赔偿。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又规定了被侵权人的其他维权途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因工负伤职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来维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