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律师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继承,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征地拆迁

​酒后驾车致多人伤亡,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7
人浏览

法律咨询

魏某平常很喜欢喝酒,且经常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天魏某与朋友喝完酒后驾车回家,路过闹市区时,魏某并没有将车的速度降下来。前方的行人来不及躲闪,被魏某的车撞倒,魏某发现后,并没有就此停车,反而再一次踩油门,向前行去,并致路上多位行人伤亡。那么,魏某酒后驾车致多人伤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答疑

魏某酒后驾车致多人死亡的行为,依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前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后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对于该罪要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对于该罪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酒后驾车致多人死亡,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交通肇事罪;另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致多人死亡,且在将第一人撞死后无停车之意又将后面三人撞伤,说明其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较为适当。


以上内容由张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越律师咨询。
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44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恒盛广场C座23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地  址: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恒盛广场C座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