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交通费如何计算?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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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在某次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肇事车主是醉酒驾驶,交通部门认定其车辆负主要责任。钱某因伤势严重入院,后病情恶化转到上海的医院治疗。在协商赔偿时,钱某要求肇事司机赔偿转院的交通费,但对方认为交通费不应包括转院的费用。请问,对方的说法合理吗?律师答疑
交通费是指事故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配置残疾用具或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包括:(1)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交通事故发生地到医院之间的救护车费等交通费;如果没有住院治疗,则还有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来往的交通费用,还包括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2)受害人治疗期间因转院发生的交通费用;(3)受害人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的交通费用,包括鉴定过程中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事故受害人在主张交通费的时候,必须说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费的正式票据。正式票据,不应仅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等都可以作为正式票据。对于这些受害人提供的票据,法院还会审查这些票据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是否相吻合,如果不吻合,则不能计入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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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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