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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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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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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孙某最近新买了一辆宝马车,某日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林某驾驶的汽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对事故负全责。孙某除了要求林某赔偿车辆的维修费外,还要求其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请问,孙某的请求是合理的吗?

律师答疑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剐、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甚至还要增值。即使重大部件如车架、侧柱、发动机等修理,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也很难确定。况且这种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不赔是否就意味着车辆驾驶人对车辆贬值不予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事故车辆的安全系数、舒适度、美观度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害所产生的损失不是以交易与否为条件的,是客观存在的。“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3项明文规定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也都属于赔偿范围。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各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贬值损失数额与购车时间、车价、修理部位、修理费用有关。车越新、车价越高、修理费越大、大件更换越多,车辆贬值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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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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