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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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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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李某是名外卖员,某日他骑车送外卖过程中被对面驶来的小汽车撞到,李某的大腿受伤严重,骑的自行车车座、车把手和后轮均被轧压变型。交警部门认定小汽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那么,李某可以让对方赔偿自己毁损的自行车和衣物的损失吗?

律师答疑

从财产损害赔偿的项目来看,受害人能够要求的赔偿分为直接财产损失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赔偿。所谓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车辆、物品及其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关于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在交通事故中,对于所受的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所受的直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部分损失可以修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部分损失而导致的贬值;(2)对已经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价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应当折价赔偿。所谓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的财产的减少或毁损,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就必然获得的利益。对于间接损失,由于不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因此一般根据通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小来确定其可能受到的损失,同时,还要参考其他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如果属于责任人不可预见的损失,则一般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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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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