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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应怎样选择法院打交通赔偿官司?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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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A县的张先生驾驶汽车外出旅游,在行驶到B区时与一辆C县的出租车发生交通碰撞。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在双方的请求下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随后,张先生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是在法院的选择上张先生犯了难。试问,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样选择法院打交通赔偿官司?

律师答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但即使针对同一案件,适用同一法律,选择不同地区的法院起诉也会有不同的诉讼结果。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上述四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选择管辖地带来的地域差别会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获取更高赔偿和节约诉讼成本两方面出发,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以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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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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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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