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非因公死亡的赔偿适用
廖某是从事垃圾清运工作的保洁员,2020年5月28日17时,廖某完成清洁工作后将工作车辆停放回垃圾站就下班回家了,当晚于22时15分又返回垃圾站。2020年5月29日4时许,廖某被路人发现晕倒在垃圾站内,于当天6时30分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后经医院建议转入ICU并进行手术治疗。医院建议做急诊手术,家属表示要保守治疗,并将其转到上级医院。上级医院诊疗后下达《病危通知书》,家属经考虑后仍选择保守治疗,并于2020年5月30日办理出院,回家后于当日19时去世。后廖某家属主张廖某因公死亡,主张工伤认定及向劳动仲裁局提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1、廖某医疗费1.5万元;2、丧葬费2万元; 3、一次性抚恤金3.7万元;4、2020年5月工资3800元。因廖某已达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局不予受理,因此廖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表示事发后曾与廖某家属协商沟通,但因廖某与用人单位系劳务关系,而此前经有关部门认定廖某的死亡并不构成工伤,因此用人单位无法答应廖某家属主张的各项赔偿,但基于廖某已逝世,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支付6万元作为抚恤金。廖某家属不同意,后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以用人单位向廖某家属一次性支付9.5万元了结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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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当退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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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实际生活中当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订立用工关系时,绝大部分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案中,廖某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当时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因此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现因廖某死亡,劳务关系一方丧失了主体资格,因此双方劳务关系已解除,但涉及具体的补偿等费用规定,则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