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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房产纠纷律师|签订新房现售合同注意事项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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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房产纠纷律师|签订新房现售合同注意事项

 

问:签订新房现售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

(4)其他条款如付款方式、办证义务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①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②购房者不按期付款;③开发商不按期交房;④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⑤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⑥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等。

问:什么时候签订现售合同?

答:在购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签订现售合同。

问:父亲和哥哥的共有房产有嫂子的份额吗?

问:您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父亲和哥哥共有一套房产,经公证各占50%,我嫂子现与哥哥离婚,她要求得到我哥哥那50%的一半,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当初父亲和哥哥没有公证份额,嫂子是不是就不能分到?谢谢!

答:如房屋是婚后购买,则你嫂子有权参与你哥哥的50%部分的分配;如系婚前购买,则无权。如当时未公证份额,你父亲与哥哥也是各占50%。

问:购房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可以退还吗?

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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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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