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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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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天津1月23日电(记者曾志坚)天津市从23日起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部分与群众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根据实施办法,若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据了解,此次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的主要商品包括:部分品牌和规格的面粉、大米、挂面,调和油、豆油、花生油,奶粉和牛奶,猪肉、牛羊肉的主要品种,鸡蛋,罐装液化石油气、蜂窝煤。

    天津市纳入提价申报的企业共5家,均为粮食、食用植物油和牛奶生产加工的骨干企业,在市场销量中占有相当的份额;纳入调价备案的企业共38家,主要是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鸡蛋、牛奶、奶粉、猪肉、牛羊肉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以及少数区县经营民用燃料的企业。

    根据实施办法,实行提价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天津市物价局提出书面报告。企业申报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市物价局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是否可以提价。这个办法同时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根据实施办法,实行调价备案的超市、连锁商店等经营企业,对相关商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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