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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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就地再喝酒企图佯装事后饮酒弄巧成拙构成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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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交警处理期间,为混淆是非,继续饮酒,结果酒精检测显示为醉酒,能否逃过处罚?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危险驾驶案,因被告人刘某已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从轻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10月9日晚,刘某与两个朋友一起喝酒后分别离开。23时30分许,刘某驾车在一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一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双方当时就赔偿问题协调未果,刘某在明知已有人报警,在等待交警处理事故期间,为逃避法律追究,又和他人一起到路边烧烤店喝酒。民警赶至现场,于次日3时将刘某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刘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20.8毫克/100毫升。

  刘某称,发生事故后,在现场又碰见一位朋友,该朋友劝说其继续饮酒,待警察来了就说是事故后才喝的酒,意图以此逃避法律制裁。而相关证据已证实,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有饮酒行为。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0.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依法应认定为醉酒。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刘某已赔偿受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某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被告人行为应认定为醉驾

  此案承办法官任燕表示,此案教训极为深刻,属典型的聪明反被聪明误,本意是逃避法律制裁反而弄巧成拙自陷囹圄。

  201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

  该案中已查实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饮酒,而发生交通事故有人报警也必须进行酒检,冷静思考肯定会明白,继续饮酒只能越抹越黑。且刘某肯定没想到,其继续饮酒只能使酒精含量越来越高,从酒驾升级为醉驾。

  庭审中,刘某显示出悔意,称不该听信朋友的话,存侥幸心理,自乱心智,若是酒驾,只是治安处罚,而不至于有牢狱之灾,其在法庭上提出的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因不符合条件也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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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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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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