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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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前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后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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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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