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凌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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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诉郭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意见

来源:孙凌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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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
我作为原告耿XX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耿XX有权要求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证据及庭审调查,可以认定王X的死亡是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原告耿XX作为王X的母亲有权利起诉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案中各被告均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1、赵XX(已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已经死亡,被告张XX、赵X、赵XX、王XX作为法定继承人应承担赵XX所负赔偿责任的部分。
2、被告郭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园林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戴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杨XX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便被告戴XX、杨XX对王X的死亡不负责任,根据《交强险条例》在二被告无责任的情况下,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也要承担保险责任限额10%的赔偿责任。
5、被告张XX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但其投保的交强险已过保险期间,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张XX应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10%的赔偿责任。
6、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通过庭审可以证实,赵XX、被告郭XX、戴XX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二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应依法得到支持
根据庭审中原告耿XX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耿XX可以主张赔偿项目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所有被告应当按照其所负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其他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38178
1、医疗费。
门诊票据可以证实原告支出医疗费共计43.4元。
2死亡赔偿金。
王X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依法有权利主张死亡赔偿金,另外《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在自由裁量权限内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3丧葬费。
    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8598元,因此丧葬费为19299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
原告耿XX年事已高,既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来源,原告养育了八名子女,因此这部分费用为3573.75元。
5、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
原告耿XX因办理王恩的丧葬事宜支出上述费用3000余元。
6、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
因原告耿XX年事已高,所以自事故发生以后一直由王X的妹妹王XX办理各项事宜,这期间王XX始终没有上班,产生误工损失1333.4元。
7、其他损失。
原告因办理王X的丧葬事宜发生其他损失5728元,均应由被告承担。
8精神抚慰金。
王X生前对原告耿XX非常孝顺,现在由于该起交通事故使原告遭受了丧子之痛,让白发人送黑发人,给原告耿XX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的,据此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人民法院应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代理人:孙凌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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