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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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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问题是股东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股权纠纷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那,股权纠纷能否提出管辖异议吗?股权纠纷案件怎么管辖?为了解开大家的谜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股权纠纷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4、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那么对于这些特殊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5、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6、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7、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那个一并作出裁定。

  8、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本诉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二、股权纠纷案件怎么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以上就是股权纠纷能否提出管辖异议吗、股权纠纷案件怎么管辖的内容,通过阅读上文,相信大家对股权纠纷的管辖问题已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在股权方面遇到纠纷,不妨咨询深圳股东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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