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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撤销受胁迫婚姻

来源:张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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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撤销受胁迫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该条规定,受胁迫婚姻(即所称的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亦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对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程序与一般案件受理程序无异,在此不做赘述。那么,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撤销受胁迫婚姻呢?如果可以,撤销的程序如何呢?

20162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8条就此作出规定: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工作规范虽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但是却附加了更多难以实施的条件,实则难以施行,具体如下:(1)可撤销婚姻中双方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关系往往处于剑拔弩张之情势之下,要求受胁迫方和胁迫方就此问题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基本不可能;(2)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对于受胁迫方来讲实属不易;(3)如果当事人有机会通过法院取得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那么当事人即可一并在诉讼中解决受胁迫婚姻的撤销问题,没有必要再转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故而,根据上述规定及分析可以看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受胁迫婚姻的撤销问题所作规定,根本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案例亦寥寥无几。综上可以看出,如果受胁迫婚姻当事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婚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较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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