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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借用情形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过错责任和按份连带责任

来源:张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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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借用情形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过错责任和按份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上述规定,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原则,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即承租人、借用人等)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讲,其归责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即只有在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法理依据在于:在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情形下,应当对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等)的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执照、驾照所载准驾车型是否与机动车相符等。同时,所有人还应当保证机动车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运行的条件,比如车辆的制动刹车、仪表设备是否正常等。倘若所有人未能尽到上述之注意义务,则其便具有过错,而该过错极有可能就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故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其自身之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此时仍然需要注意三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标准在租赁和借用情形下应有不同。所有人的注意义务在出租场合应当高于借用场合。换言之,在判断出租人的过错时,应比出借人更加严格。主要理由在于:(1)租赁为有偿,由出租人收取租金,而出借一般为无偿。因此,根据法律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应高于有偿受益人的一般原则,应当对出租人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2)出租人可以通过定价机制转移风险,而出借人往往没有相应的风险转嫁机制,因此出租人也应当比出借人承担更多的责任;(3)出租人往往是专业的经营者,其专业知识、危险防范能力也往往高于出借人。

二、所有人承担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首先,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所有人的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加以判断。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所有人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例如,所有人为了加害使用人,故意将制动装置失灵的机动车出借给使用人且未向使用人告知,造成了交通事故。在此情形下,所有人即应承担全部责任。其次,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从连带责任的法理来看,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租赁等场合,所有人与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连带因素。因此,即使由于所有人的过错和使用人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所有人也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认为,所有人的责任更加准确的界定应当为按份连带责任,即,首先,所有人承担的责任仅仅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确定一个赔偿比例。同时,对于该部分赔偿责任,应当由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出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否则,如果按照单纯的按份责任理论,极易导致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的不利局面,如:在交通事故中,根据过错程度确定所有人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那么在该20%范围内,不能免除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如若不然,将所有人加入赔偿义务人范围内,对受害者不能起到任何更加有利的保护,则保护受害者的立法目的不能实现。

三、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不能用以对抗受害人。在出借、租赁场合,尤其是租赁场合,机动车所有人往往与使用人有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的约定,从合同相对性角度原理来看,该约定不能对抗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受害者仍可根据本条规定请求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妨碍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其有效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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