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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及程序

来源:张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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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正式施行。其中令人最为关注的一项规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此,本律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之相关规定,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及程序作详细分析。

一、申请条件: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2、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必须有具体的请求。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主体: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包括:1、遭受家庭暴力或受家庭暴力现实威胁的当事人本人;2、当事人本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上述规定将申请的主体范围扩大,其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其中救助管理机构一般指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实施救助的民政机构。

(二)管辖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5条之规定,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管辖法院包括:1、申请人居住地法院;2、被申请人居住地法院;3、家庭暴力发生地法院。

(三)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一般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所载明的有效期为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案情确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变更或延长。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即人民法院保护受侵害当事人的具体措施,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具体采取上述措施中的哪一项,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实际案情确定。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予以协助。现实操作中,因考虑到人民法院工作量繁重的因素,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不能完全依赖于人民法院,更多地应当依赖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机构的协助执行。对此,应当在此后的实践中,完善相应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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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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