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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9岁女子提前立遗嘱,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新规定

来源:孙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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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年轻人的法律观念增强,生死观也在发生改变”,在见过他人生死,或是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又或是经历家庭矛盾、财产纠纷等问题后,很多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订立遗嘱的重要性,也是在为自己提前规避风险。近日,广东29岁女子提前立遗嘱,那么《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新规定有哪些

  一、广东29岁女子提前立遗嘱,《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新规定

  在一众老人身后排队两个小时后,29岁的莉莉终于将自己的遗嘱草稿交给了中华遗嘱库广东中心工作人员。在接下来的3个小时里,她很快完成了遗嘱登记、精神评估、情感录像等流程。

  遗嘱内容并不复杂,只涉及一套房产和几万元的存款,那是莉莉工作以后的全部所得。她将房子留给了母亲,将存款留给初恋男友。虽然早已和初恋分手,但她始终感激这段感情,在那段几近绝望的成长中,是初恋拉了她一把,一直陪她升级打怪。

  立遗嘱是莉莉30岁的愿望清单。初中时期家庭遭遇变故,她早早意识到死亡无常,早早交代身后事,也算是未雨绸缪。立完遗嘱后,莉莉觉得轻松很多,“仿佛心灵被安放,也是对自己未来的一次思考。”

  《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的19万份遗嘱中,有4190份为60岁以下中青年所立,其中40.03%为40岁以下的年轻人,而不少90后,甚至00后也开始考虑立遗嘱。

  二、《民法典》中有关遗嘱的新变化

  变化一:遗产范围涵盖更广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三条采取列举的立法模式,对何种财产为遗产逐项进行了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则删除了这一规定,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使用概括的方式规定,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予以涵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变化二: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条文确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实践中存在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去世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但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遗嘱人无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遗产的情况。

  《民法典》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有利于真实还原遗嘱人的意愿,达到公平和谐的社会效果。

  变化三:新增“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民法典》顺应时代变化,在继承编中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5种遗嘱方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同时,还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使遗嘱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也能使遗产分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护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不受损害。

  变化四: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扩大了代为继承的范围,对于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赋予了他们法定的继承权利,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从而能够更大程度地保障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变化五:完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现行《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次《民法典》继承编针对该项规定,新增了“隐匿”行为,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外,新增一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将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还新增了宽宥制度,明确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继承人作出的其他一些丧失继承权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变化六:遗产处理更加专业化

  《民法典》继承编,用5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具体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填补了现行立法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使遗产的范围及分配更加科学、专业,同时确保了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大大维护了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明确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在涉及一些数额比较巨大的财产继承纠纷中有效避免了争产现象。

  变化七:明确了取消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请求权的主体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三、敬畏生命,提前规避风险

  “在很多欧美国家,订立遗嘱已经十分普遍,他们很早就意识到这是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律事务,但在文化背景不同的中国,立遗嘱还是被很多人避讳,只有在面对死亡时才会考虑。”杨颖仪觉得,这是中西方对待遗嘱的最大的区别。

  “但年轻人的法律观念增强,生死观也在发生改变”,杨颖仪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见过他人生死,或是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又或是经历家庭矛盾、财产纠纷等问题后,很多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订立遗嘱的重要性,也是在为自己提前规避风险。

  当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考虑订立遗嘱,死亡不再是神秘的事情。

  在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医学心理学与医学伦理学系副教授王云岭看来,除了订立遗嘱,器官捐献、生态安葬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在生死观念上开放、包容的态度。

  胡宜安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表示,在中国特定传统语境下,死亡问题曾经是一个很难触及的话题,某种意义上,死亡禁忌是极传统且权威的文化与心理因素,即便现在,也并非所有民众愿意谈及死亡。年轻人订立遗嘱的行为更多表明了一种姿态,一种尝试,一种他们敢突破传统的开放性思维取向。

  胡宜安提到,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订立遗嘱很大程度是基于对生命无常的体验与认知,特别是由于新冠疫情的触发,这种体验更加强烈。而于年轻人而言肯定会有之,在总体上则不如年长者强烈,订立遗嘱更多地表明了他们对待生死趋于理性自觉与积极的态度。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年轻人在社交平台上谈及订立遗嘱时,往往表达出消极心态,在胡宜安看来,这是一种危险信号。

  一般而言,在现代社会,订立遗嘱有两种:一种是立遗书,交待本人死后后事如何处理,以及财产如何分配等事项;二种是生前预嘱。这是特指针对个体因疾病陷入医疗困境时,需要或不需要某些医疗抢救措施等,趁自己理智清醒时立下遗嘱,表明自己的取舍,万一到了那一天,为医生及家属提供决策依据。

  胡宜安说,上述两者都是基于“我总是会死的,万一那天真的来临,我不能没有准备”,第一种是死后不要给家人制造麻烦,让他们遵照本人意愿处理身后事;第二种则是不给家人带来“治疗还是不治疗”的决策困难,真正体现死亡的尊严。

  当遗嘱订立者抱着消极心态订立遗嘱,只怕其考虑的不是面临怎样死,而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这会造成生命价值与意义上的极度混乱,最后导致草率随意的生死态度,后果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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