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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该怎么处理

来源:孙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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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以新冠疫情防控为由,能否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新冠疫情防控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不能仅以新冠疫情防控为由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新冠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在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据此解除合同。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主张解除该不能履行的部分合同;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延期履行合同。

二、在疫情防控情形下,双方租赁合同该怎么处理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协商减免租金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受疫情影响,有些房屋承租者,特别是外地务工者无法正常返回务工所在地使用已承租的房屋,则承租人可依据“不可抗力”的有关合同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而对于承租人或出租人认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损失过大,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支付对方违约金的方式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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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超
  • 执业律所: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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