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律师

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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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信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来源:孙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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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

2011年10月09日20时05分许,被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客车由西向东由北海路行驶至中亚大道向南右转弯时,将道路上的行人刘某碾轧致伤,造成交通事故。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10日死亡。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违反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因此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刘某的父母都五、六十岁了,还有一个妹妹上高中,一家人生活很困难,靠低保过日子,刘某23岁,刚中专毕业在乌鲁木齐市找到工作,就被这场无情的车祸夺走了她年轻而宝贵的生命!刘某的父母也咨询并见过一些律师,后经人介绍找到我,我在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很同情她们一家的境遇,我决定除了别的赔偿项目以外,一定要为刘某的父母都争取上被抚养人生活费。

【分析】


本案耗时很长,交警部门是2012年1月20日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方不服又申请上级部门复核,上级部门于2012年3月6日出具复核结论维持了原事故责任认定。后本案又经历了检察院、法院阶段,我是在检察院阶段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开庭时,争议最激烈就是刘某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仅此一项我就主张了236780元),因我不但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2012年11月6日法院出具了一审判决书,对我主张的579684元(伍拾柒万玖仟陆佰捌拾肆元)全部支持!我的律师代理成果令当事人一家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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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东侧湖东信用社院内四楼(浉河区法院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超
  • 执业律所: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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