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运媚律师

黄运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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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能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来源:黄运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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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方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病重须治疗,另一方不愿掏钱,

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高某和吴某于2018年2月确认恋爱关系,2019年5月登记结婚。2021年9月,吴某父亲吴甲被查出患有严重肝病,急需手术治疗。

而老两口只有微薄的退休工资,根本无力承担高额手术费。

吴某与高某商量着由两人支付父亲的医疗费用,但遭到高某的拒绝。

高某认为,两人恋爱期间遭到吴甲的强烈反对,并多次称高某配不上自己的女儿。虽然后来两人顺利结婚,吴甲也从来没给过自己好脸色,现在自己也不想多管他的病情。

吴某没办法,只能向法院起诉,以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为由,要求在不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第2款规定:

在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故判决:高某需给付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用于吴甲的疾病治疗。


(二)

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要求分割 

张某和李某于2017年8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2019年9月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但是为了孩子,两人均未提及离婚。

后张某偶然得知,在分居期间,李某分多次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转移给第三人账户或现金取出。

2020年10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1000000元。李某声称,这些款项是用于带母亲出去旅游、给母亲零花钱,偿还债务、给孩子消费、以及购买个人用品等项目,还有一部分已经交给了张某。

张某对此否认。

【法院观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有平等处理权,除日常家庭生活的合法代理权外,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征得对方同意。

李某声称款项用于带母亲出去旅游、给母亲零花钱,偿还债务、给孩子消费、以及购买个人用品等,还有一部分已经交给了张某,但是张某对此不予认可。

而李某提供的消费凭证金额与存款金额相差甚远,所偿还的债务也仅有借条,不能提供借款和还款记录等证据作证,不具备说服力。

结合李某针对交付给张某的款项陈述前后矛盾,且两人已经分居较长时间,孩子跟随张某生活等事实,法院对李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现李某不能诚实说明巨额存款的去向,明显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利益。

张某要求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上述财产,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张某55万元。


(三)

律师分析

在婚内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原则,满足特定情形时,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例外。

法律的灵活规定,既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兼顾各方的财产权益。

既有效防止另一方在离婚之前恶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也可确保处于财产弱势的一方能够在自己或家人患病时,及时履行自己的抚养和赡养义务。

参考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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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运媚
  • 执业律所: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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