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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财产会被分割吗

来源:黄运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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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没有约定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不论婚姻延续时间多长,该个人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有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约定执行。

一、婚前财产的类型

(一)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登记结婚之前 

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婚前取得财产权利,婚后才实际占有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三)婚前财产的孳息

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四)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本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等;

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一)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1065条 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无约定时,特殊情形的财产分割

 1、婚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仅登记一方

如果未登记产权一方的款项是直接付至房产出售方的,产权登记方有可能主张只是借款或者赠与,则未登记产权一方需要证明自己不是借款或赠与,如双方的书面协议、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否则主张无法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未登记产权一方款项先进入产权登记方账户,再转进房产出售方,而且款项进入和转出的时间未合理衔接的,产权登记方很有可能主张款项与购房无关,已作为双方恋爱消费,该情形下,未登记产权方的举证责任较重。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 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

实际上,购房人和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类型完毕,房产证仅是证明购房人享有房屋产权的确定。

因此,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果一方父母是全款购房的,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5、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是对登记方的赠与,则为登记方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上述特别明确清醒地,这种情况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说明只赠与自己子女所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7、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除非双方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否则,离婚时房产应认为是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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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运媚
  • 执业律所: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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