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收租,近800万租金怎么分?
某个案件中,女方把婚前的房屋首层间隔为多间小商铺出租,二至四层为仓库,五层为办公室,婚后进行出租,共收取了756万租金。
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租金。
女方当然不愿意,认为房租属于法定孳息,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问题来了:婚后的租金,究竟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内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内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前的财产:
如果在婚后有收益,是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为个人财产;投资得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租,是孳息,还是投资收益?
在民法理论上,租金是房屋使用权的转化,属于法定孳息,但并非法律明确规定。
在实务中,租赁行为本身是经营性活动,特别是涉及大面积的房屋,如商场、写字楼等出租时,其并非简单的收租行为,势必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动进行管理,所以房租往往被认定为婚后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起来就是:婚前房产,婚后收租,离婚要分割租金。
然而,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平均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一个大的原则,不是强制性规定。
具体还需要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各方对财产和收益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这个案件中,高达756万元的房屋租金完全来源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显然女方对于该笔收益贡献远大于男方,而且金额巨大,如果平均分割将会对女方有失公平。
最终,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酌定由女方分割租金的三分之二,男方分割三分之一,合算为2520421元。
我们深入思考另两个问题:
一、如果女方将756万元租金另外购买了一套房屋,那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显然是。
租金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用租金购买的房产当然也是共同财产。
二、如果出租的房子没那么大, 只是婚前一套普通的住宅,婚后出租,且租金刚够覆盖这套住宅的贷款,用租金偿还按揭款,会面临什么问题?
还是回到上述法条的规定,婚后房屋租金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租养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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