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加名,就能分割一半吗?
男方张某在婚前全款购买了3套房产,后来在和女方李某结婚的时候,在3套房子上都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两人结婚初期感情较好,但长时间相处后发现性格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两人结婚一年半后,女方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女方认为,3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割,根据照顾妇女和小孩的原则,她应依法予以多分,所以她要求分得其中的60%份额。
男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产。理由是:
“房子都是我一个人婚前全款买的,女方分毫未付,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我一个人的名下,没办法才加上她的名字的。实际上全部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裁判要旨】
首先,由一方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
其次,3套房产都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不意味着一定是一人一半,也无证据证明男方表示要将房产一半份额赠与女方。
最后,房产的分割,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的来源和支付情况、夫妻双方对房产等财产的贡献程度、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以及是否共同生活、婚姻中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酌情确定女方可分得25%的份额,男方可分得75%的份额。
【律师意见】
一、婚后加名字,是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某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加上了李某的名字, 实际是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李某的行为,这个房产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辩称只是因为政策需要才加上李某的名字,实际不是赠与,如果他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则没有说服力,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二、未约定各持比例50%,法院不均等分割决体现公平和温情。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不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只有发生特殊情况下(如离婚、一方去世、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婚内分割)才能打破共有的现状,确定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仍会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财产的来源、两人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生活长短等,处理上有所差别。
本案中,张某婚前购买的房产,由于婚后加上了李某的名字,客观上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全部都是张某的贡献,甚至可能是张某一家人全部的积蓄,“一刀切”均等分割实际上对张某不公平。
而且两人缔结婚姻时间仅两年,如果仅因为李某缔结婚姻的行为就未加任何考虑直接取得张某的巨额财产,极其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同样亦可能给予部分人不劳而获的误导。
法院依法认定婚后加名行为系赠与,实际对于持有财产一方具有谨慎的提醒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己的财产处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而对于企图通过缔结婚姻直接取得他人巨额财产的行为,也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遏制。最后的酌定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和温情。
三、签订《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约定财产持有条件和比例。
为了合理保障两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通过签署《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的方式,对一方/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做出明确的约定,可以有效防止持有财产较多的一方因为结婚而被分走“半壁江山”,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