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能离吗?
起诉离婚的,如果一方不同意,比较难以成功离婚,但是也不是绝对离不成,具体还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因此,主要看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否确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以一方不愿离作为认定标准,如果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即便对方不同意,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如果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感情破裂,而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基于维护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虑,有可能判决不离婚。
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一方可以等满足一定条件后再次起诉离婚,比如,搜集家暴、赌博等恶习证据,或者在判决不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