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邵阳律师 > 欧阳移和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被告人潘某松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量:0

  被告人潘某松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被告人潘某松之妻杨某芳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受案后,本辩护人进行了阅卷和会见,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松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系该起共同犯罪的主犯,不能认同。我们认为,被告人潘某松在该起毒品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不是主犯;同时,即使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该案主犯,也应与本案同案犯李某农和其他主犯区别对待,其理由如下:

一,      从主观上说,被告人潘某松自始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他2018年初在缅甸邦康建材店喝茶时认识李某农,一直在缅甸邦康和云南孟连做正当生意,从未接触过毒品;此后直到2019年春节前后同案犯李某农约潘某松吃饭,李某农提出将毒品按其以前试过的方法伪装到茶板里,再通过物流寄送出去,给其每包5000元,被告人潘某松才在李某农的利诱下形成犯意而参与其中,被告人潘某松实际上是在李某农教唆下才产生犯罪意图的,其本人根本没有进行毒品 犯罪的主观目的。

二,      在整个毒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松从未去主动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每一次李某农和刘某进行走私,运输毒品,都是李某农和刘某打电话给他,指使他,让他配合他们接收毒品,按他们要求去伪装毒品,按他们给予的收货人信息和地址,按他们指定的物流公司,按他们给予的寄货人信息发送出去;被告人潘某松也从未联系过其中的上下家,实际上潘某松帮李某农走货,仅仅是单纯的帮李某农隐藏转移毒品而已,其中的一切都是李某农支配和控制。因此,被告人潘某松的行为本质上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他完全是受同案犯李某农的指使和支配:他没有出资购买毒品,没有参与毒品走私过境,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卖家或者买家,也没有参与任何毒品的交易,也没有收取毒资,分配赃款;李某农给予被告人潘某松的报酬,也是李某农依个人意愿任意决定,所以相比该案共同犯罪人李某农和其他主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松始终是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其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从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看,被告人潘某松是从犯而不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三,      20191012日至202017日,公安机关先后对被告人潘某松进行了十一次问话,对每一次问话,潘某松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毫无任何隐瞒;在20191111日第六次问话时,被告人潘某松提出想立功,愿意提供信息给公安机关,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所以,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四,      被告人潘某松是2004年初去的缅甸,2008年在缅甸邦康修建三层楼房,直到2019年春节前后,他一直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靠自己的技术和劳动谋生,从未接触过毒品,也不认识毒品,没有任何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他是初犯和偶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是可以经过教育改造挽救的人,希望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从宽判处刑罚!

五,      被告人潘某松没有参与毒品交易,也没有参与毒品销售利润分成,其所得报酬均由李某农任意决定,相比而言其所获报酬也是较少的。

六,      由于其文化水平不高和法律知识欠缺,被告人潘某松在 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他对自己涉及走私和贩毒犯罪,不能理解;经过辩护人的解释,他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极端错误和对社会的危害,现在他认罪认罚,并且态度诚恳,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毒品犯罪数量确实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但所幸最后五十余公斤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且本案被告人潘某松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形,故恳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量刑!

                                            辩护人:欧阳移和律师

                                

                         

 

 


欧阳移和律师

欧阳移和律师

服务地区: 湖南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135-7497-169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