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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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卖淫类犯罪缓刑适用条件

来源:吴红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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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类犯罪缓刑适用条件

 
【编者按】卖淫类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且争议不断的一类犯罪,那么对于这类犯罪适用缓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以供大家了解、参考。
 
核心提示: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自首、初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案例来源:(2015)瑶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伙同杨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会所期间,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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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红权
  • 执业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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