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荣律师

陈志荣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逮捕?哪些人不能逮捕

来源:陈志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2
人浏览

逮捕是刑事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逮捕的法定条件,也明确规定哪些人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公安机关不是随随便便进行逮捕的,逮捕的决定由检察院、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交给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快来了解看看符合哪些法定条件才能逮捕吧!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逮捕

 

一般逮捕(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1、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2、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是否对社会有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都不能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事实新的犯罪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惯表明他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同时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是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同样也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准备、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也就是说有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有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警方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证据证明、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刑诉法》第79条、《高检规则》第139条)


径行逮捕(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转化逮捕 (从下列强制措施转化成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法第79条第3款的解释》)


哪些人不能逮捕

上面说到了符合上述的法定条件才能逮捕,换一句话说,不适用于逮捕条件的,不能逮捕。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补充:


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l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l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l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l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l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l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而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l         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l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l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l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l         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l         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还有一点需要知道的是,检察院针对符合《刑诉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于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以上内容由陈志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志荣律师咨询。
陈志荣律师
陈志荣律师
帮助过 893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0号(供电公司1号楼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志荣
  • 执业律所: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0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 地  址:
    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0号(供电公司1号楼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