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荣律师

陈志荣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陈志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2
人浏览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呢?请求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

  1、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2、损害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以上内容由陈志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志荣律师咨询。
陈志荣律师
陈志荣律师
帮助过 893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0号(供电公司1号楼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志荣
  • 执业律所: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0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 地  址:
    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0号(供电公司1号楼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