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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研究

来源:汪游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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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立法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制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也赋予了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法律原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变得耳熟能详。“谁主张,谁举证”说的其实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通常被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原告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说明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重要性: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举证责任在一方当事人身上,而该当事人不能就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他将直接承担败诉的风险和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只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了切实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除了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七条还规定,当按照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无法达到公平的效果时,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除此之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民诉法中用以保障诉讼公平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到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相对应,《证据规定》列出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八种情形:(一)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四)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七)因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法领域。《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虽然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这仅仅指的是法律上的平等,事实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由于举证能力强弱不同以及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不同,其事实上的诉讼地位是不平等的。正因为如此,立法者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实现诉讼公平,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公平和正义。

例如,当今社会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媒体上关于环境污染导致的“癌症村”、“癌症乡”的报道屡见不鲜。人民群众因为某些企业污染环境侵权而遭受人身和财产上的双重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过错构成。现实生活中,污染环境的企业在举证能力上往往强于遭受其损害的个人和集体;同时,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由个人来举证其遭受的损害和企业间的污染行为有因果关系经常面临着举证难、案件事实查明难的困境。《证据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就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更加有利于督促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和控制,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权益。

医患纠纷是今天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依据《证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同普通患者相比,医疗机构具有相关的医学方面的专门知识、鉴定条件等,因此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同时,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影像资料等证据本身就来源于医疗机构,由它自己来提供这些证据显然要比让患者来提供更加方便、容易和有效率,也更能节省诉讼成本。

而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中,往往是数人分别、相互独立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却无法查明是何人所为,这些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个人一起用石头打树上结的柿子,碰巧丁在树下经过,结果其中一块石头落下来的时候打破了丁的头。甲、乙、丙三人均不清楚是谁扔的石头打破了丁的头,此时,如果让受害人丁承担举证责任,而丁不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与甲、乙、丙三人之间某个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得不到赔偿就有悖于公平正义。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甲、乙、丙三人举证,如果他们不能确定谁是具体侵权人,则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丁作为受害人的利益就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除了在侵权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实体法的合同法上也有所体现。 《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由用人单位举证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实体法之外,立法者在程序法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例如针对举证妨碍,《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举一个真实案例,某女士去商店购买钻石戒指,看到由于导购的失误,一个价值二十多万的两克拉的钻石戒指标签上写的是两万多元,因此立刻购买了戒指。商店随后发现了导购的失误,通过监控录像,找到某女士并要求她退还该钻石戒指。某女士否认自己买的是两克拉的价值二十多万的钻石戒指,坚称自己买的是另一款只有两万多的戒指,但同时不能并拒绝提供她当时在该商店所购买的钻石戒指。法院二审依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判某女士败诉,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当事人如果实施了类似以上案例中的举证妨碍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倡导和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公平原则,法院可以对他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他多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多承受诉讼中的败诉风险。

综上所述,。“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立法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制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也赋予了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举证责任不同的分配方式会引起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结果,因此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必须得到所有法律工作者和诉讼参与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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