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滋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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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到庭怎么办?

来源:徐滋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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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杨某、宋某离婚案在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审理。杨某代理律师谭耀光表示,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在开庭前曾经询问过是否公开审理的意见,杨某这边并没有申请不公开,“是否公开审理法院都会征求当事人意见,可能是宋某方提出的不公开。

1、什么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开审理,意味着法院的诉讼活动要公开,允许公众进入法庭旁听;也就是说,即使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也可以进入到法庭内旁听案件的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审判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不能进入法庭旁听。(但无论公开不公开,都是要开庭审理的;一般来说,法院一审的民事诉讼案件大多数是公开开庭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由此可以看出,公开审理是为了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在民众监督下保证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执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国家或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权利益。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否公开,诉讼结果都是要公开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要到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

那么,如果原告拒不到庭会有什么后果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反过来讲,如果被告拒不到庭会怎样?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法院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如果还不能查明下落,则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此时法院会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一是由于某种原因(正当理由),被告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则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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