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世林律师

谭世林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入职前隐瞒真名做会计离职后索要补偿获支持

来源:谭世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1
人浏览

2012年7月15日陈某女士以姓名“陈某某”进入某科技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没有给陈女士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1月27日,陈某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日离开了公司。此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4年1月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7万余元

科技公司法庭上辩称,公司规模较小,原告是公司的会计代帐,双方属于劳务关系。陈女士化名陈某某”入职工作,直至发放2013年2月工资才使用真名。即便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陈女士隐瞒真实身份入职,责任亦在她自身科技公司认为,是陈女士主动提出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关系,所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陈女士也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另外,科技公司称已安排包括陈某在内全公司成员外出带薪旅游,陈女士不应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巴南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女士与该科技公司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提交的移交清单、个人活期明细,以及被告提交的工资表、发票、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接受被告劳动管理的事实,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但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此外,在原告陈某恢复使用户籍姓名时,被告也未即时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的主张,故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自2012年7月15日建立。由于原告已休年休假且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不予支持。被告自认差欠原告2014年1月工资,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认可。巴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科技公司支付原告陈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经济补偿金7000元和2014年1月工资3500元。

此后,被告科技公司提起上诉。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27日解除,科技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前向陈某支付劳动争议调解款40000元,此款包括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等全部内容。若科技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按照49000元的标准向陈果支付本案的款项。

【法官说法】

本案关键在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因陈某隐瞒真实姓名入职而无效。

承办法官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陈述时,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了解的情况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如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

承办法官认为,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行使审查劳动者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疏于对劳动者真实身份进行审查,应当承担审查不严的后果。且原告陈某于2012年7月用“陈某某”的名字入职,2013年2月使用“陈果”签字领取工资,至2014年3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一年多时间内,被告公司并未对该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违背被告的真实意思。综上,本案中原告陈某隐瞒真实姓名并不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备注:来源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谭世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谭世林律师咨询。
谭世林律师
谭世林律师
帮助过 1874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都和广场1-8-4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谭世林
  • 执业律所: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90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都和广场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