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瑾律师

彭瑾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征地拆迁

用人单位是否可任意单方调整工作岗位(一)

来源:彭瑾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7
人浏览

 用人单位是否可任意单方调整工作岗位(一)

 

案例:20133月甲某入职乙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人员,工资为底薪250010%提成。《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乙公司可根据甲某的工作表现调整工作岗位。2014年初,乙公司向甲某下发工作岗位调动通知书,将工作岗位变更为办公室文员,工资为底薪2500加奖金。甲某不同意,乙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主要争议点为两个:1、乙公司是否有权以《劳动合同书》为由,单方决定调整甲某的工作岗位;2、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点:虽然《劳动合同书》约定了乙公司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并不可以无限制任意的调整,应不以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乙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岗位,且工资待遇也发生了改变,该改变损害了甲某的合法权益。在未经甲某的同意的情况下,乙公司无权变更工作岗位。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解除劳动合同。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甲方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以上内容由彭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彭瑾律师咨询。
彭瑾律师
彭瑾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81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座802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彭瑾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3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座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