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波律师

薛晓波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互联网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涉外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来源:薛晓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4
人浏览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刘子菲律师接受原告赵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赵某某,系房屋买受人。

      被告: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系房屋出卖人。

      第三人:杨某某。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含《某某村居住协议》和《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4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6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行业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房屋出售方主体认定问题。本案中,《某某村居住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但购房款是由原告直接向第三人杨某某支付,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被判定无效,原告是否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

办案思路: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某某村居住协议》两份,约定:原告投资的房屋及院落建设委托被告进行;原告享有房屋所有权及院落的使用权年限为70年;房屋总价款240万元;原告享有院落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如果被告建造的房屋及土地涉嫌违规被政府或司法机关强令拆除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全部购房款。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某村居住协议》《补充协议》实际为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是在第三人杨某某的带领下看房,购房过程与第三人杨某某对接,购房款也是直接转账至第三人杨某某的账户。第三人杨某某是某某村民委员会100%持股的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2018年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拆除。因为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交易标的违法,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某村居住协议》《补充协议》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在《某某村居住协议》《补充协议》上均加盖了公章;原告虽然向第三人付款,但是被告也在收据上加盖了其财务章,确认收到了原告的购房款,被告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了确认;因此被告是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赵某某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两份《某某村居住协议》《补充协议》均无效;

       二、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赵某某购房款240万元;

       三、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某装修损失102000元;

       四、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薛晓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薛晓波律师咨询。
薛晓波律师
薛晓波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6216人好评:24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汇融大厦A座11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薛晓波
  • 执业律所: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2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汇融大厦A座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