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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证据的情况下起诉要回装修工程款

非原创(亲办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量:0

缺少证据的情况下起诉要回装修工程款成功案例:

原告的诉求、事实理由及被告的抗辩:

     原告苏某于2017年3月与第三人厦门某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合作承包了由被告承建的“某某墅区精装修工程”,2018年8月8日被告项目经理张某根、张某俊以及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仕沟通对账签字确认已经支付案涉工程款1668161元,2018年9月19日,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签订了《漳州某墅瓦工、水电班组结算协议》,确认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款1970345元,并同意支付剩余结算款至原告账户。但是被告只于2018年11月5日支付工人工伤赔偿款25000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故原告诉求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55529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一审抗辩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不具备相应的诉权,另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在一审当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反驳的主张。

办案经过:

      本律师初次见到苏某时,苏某年近六旬,性格偏执,较难沟通,其提供作为证据的原件只有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结算协议,其他书证都没有原件,由于这个装修工程是由第三人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承接工程也是以第三人名义承接的,所以合同原件复印件都没有,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苏某也是一问三不知,其反复强调的就是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没有实际施工,案涉工程都是其班组完成的,还拿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短信记录、录音等。但是其与被告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内容都非常简短,压根没有谈到拖欠工程款具体金额,而我需要了解他们工程具体内容就非常困难。经过与苏某的再三沟通,我们确定先将结算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协议书等几份基本证据提交法庭,以试探被告的应诉的态度,而一审当中被告自始至终提到最多的就是否认苏某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与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仕沟通并做询问笔录,周某仕告知一审法院被告确实拖欠了诉求金额的工程款。该询问笔录也作为证据在庭上出示。一审法院确定苏某有经过第三人公司的授权,其有权向被告催讨收取剩余的工程款,那么主体就不是问题。由于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原告苏某提供的证据直接支持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时当庭提交了许多证据,本律师向审判长提出抗议,并要求法庭对被告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审判长并没有进行过多的训斥,更没有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而只是解释他们法院对于这种情况,仍然要进行审查,举证质证。被告二审提交的证据不是反驳原告的主体资格,而是认为一审认定的尚欠工程款有误。这些证据中的几份证据是可以推翻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仕的陈述,而对于周某仕与被告之间到底怎么沟通的,原告不知晓,而某些签证上确实有周某仕的签字,这样就对苏某较为不利,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所提交的部分证据,最终改判,支持了原告苏某主张的15万余元的工程款。

案件总结

     本案虽然经过两审,二审改判,减少了一审的支持的诉求金额,但是对于这个案件来说,能够支持15万多也是极其不易的,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直接对账的只有一份证据,这份证据存在较多的瑕疵,没有被告公司的公章,只是资料章,项目部的负责人也没有签字,只是确定了项目的总共金额;第二,案涉工程的账务只有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仕最清楚,周某仕却不到庭配合调查,也许是周某仕出庭反而更不利,因为周某仕与被告还牵扯其他的项目款项,而原告本人对此却不知情;第三,一审被告不提交证据是为了拖延时间,拉长战线,其知道如何一审提交了证据,那么如果一审判决下来支持原告的诉求,二审没有新证据,改判的可能性就很小,所以其故意在二审庭上搞证据突袭。

     本案一审和二审的争议焦点明显不同,一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苏某到底是否是适格原告,苏某是否有权起诉被告,而围绕这点,我方提供的证据包括结算协议、第三人厦门某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苏某与被告项目部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都可以证明原告是经过第三人公司授权,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所以无论是基于第三人公司的授权,还是实际是工人,都有权直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而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故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争议焦点就在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有误,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是否证据充分,由于二审被告提交了众多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给被告签字的单证,这些单证上周某仕明确用案涉工程款进行抵扣,扣除单证上抵扣的部分,那么原告主张金额25万余元,只剩下15万余元。

      所以对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的施工方起诉方有几点需要注意:一、在与装修公司合伙施工的,一定要拿到与发包方的合同,哪怕是复印件,有了合同,才能具体了解合同的具体约定;二、一定要与合伙的装修公司沟通,详细了解此前的工程款结算情况,包括此前的相关单证记录情况,若双方有签订协议的,最好是让装修公司书面确认尚欠的款项,若由于装修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利益受损的,回头再去追究合伙装修公司的法律责任;三、一审被告故意不提交证据,在二审中故意搞证据突袭的,一定要在法庭上向审判人员提出,按现在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四、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减少律师自身的法律风险,在证据比较缺乏或相关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一定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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