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金祥律师

饶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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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 王某离婚诉讼一审代理词

来源:饶金祥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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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就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

    1、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薄弱。

    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打工认识,一年之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原告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曾提出分手,被告以自杀的方式威胁原告,原告一时心软才答应与被告继续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被告在恋爱时通过较为极端的方式迫使原告出于心软,草率的做出决定与被告登记结婚,并未真正建立起结婚所应具备的感情基础。因此双方的婚姻基础薄弱是导致婚姻生活无法继续的重要原因之一。

    2、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重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后,哪怕怀孕时原告无经济来源被告也未曾在经济上给过任何支持,甚至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告对原告的身体状况也不管不问,原告怀孕和生病期间的日常开销都只能依靠父母救济,被告及其父母一心只在乎事故后的赔偿数额。孩子出生前六个月,尽管原告刚刚生产完身体虚弱且无经济来源仍旧日日夜夜都在抚养、照顾,哪怕在外打工时也积极通过多种渠道想办法获取孩子的微信视频和照片来了解孩子的情况。反观被告却从来没有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孩子,孩子刚出生时便不管不顾,连小孩生病都置之不理。不管是从法律上来讲,还是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建立夫妻关系后,夫妻双方自此就有相互照顾、扶持的义务,但是因为被告以上的种种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家庭义务,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夫妻感情。

    3、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之久,属于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018年5月份原告生病后,被告及其父母的所作所为让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绝望,双方开始分居直至今日,现原告与被告已分居将近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二、 应当判决婚生子吴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

    1、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自孩子出生,原告哪怕没有经济来源也不分昼夜的照顾,就算对婚姻心灰意冷时也因考虑到尚在襁褓中的孩子而未提出离婚。之后被迫跟孩子分开时也通过亲属的微信视频照片等多方面了解和掌握孩子的生活情况。孩子现在还很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关怀,可以说原告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心血,全身心的疼爱孩子,与孩子有深厚的感情。被告有抚养条件而不尽其抚养义务,从孩子出生至今都没有尽到其作为一名父亲对孩子应有的照顾和教育职责。一旦交给被告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原、被告感情隔阂较大,若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的探望权必然会受到侵犯,到时候新的矛盾就会产生,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2、关于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主张1000元/月,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现实依据,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诉,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此致

江西省潘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饶金祥  律师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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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饶金祥
  • 执业律所: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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