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的交强险公司是否一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17年6月2日,李某某驾驶车辆在十字路口时,碰撞了行人林某某,之后又碰撞岳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然而,此时林某某驾驶的车辆并未停驶,反而是冲向了人行横道,依次碰撞了人行横道摆摊的张某某、行人申某某以及停驶的车辆Z,经交警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主体无责任。现发生第三次碰撞的张某某受伤较重,起诉李某某及其保险公司A进行赔偿,保险公司A追加停驶车辆Z的交强险保险公司B作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B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问:
保险公司B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保险公司B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受伤与保险公司B承保车辆的停车行为既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本起交通事故是同一辆车连续碰撞5次导致多方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是本起交通事故第3次碰撞后的伤者,而保险公司B承保车辆是第5次碰撞的受害方,原告被撞的事实和损害后果都已经发生后,而保险公司B承保车辆才被撞,即原告被撞发生在前,而保险公司B承保车辆被撞发生在后,因此,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与而保险公司B承保车辆的停驶行为并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我国相关法律并无特殊规定,即在没有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还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恰恰相反,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1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均规定了交强险予以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二,被保险人车辆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二个条件需要同时符合保险公司才在车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但是,本案明显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即需要满足保险公司B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条件,否则,保险公司B无需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B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保险公司B承保车辆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实质上属于侵权案件,是否需要赔偿需要符合侵权的四要件,即第一、有侵权行为;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侵权方有过错;该四要件需要同时满足,否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本案中,保险公司B承保车辆的停车行为与原告受伤的损害事实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并且,保险公司B承保车辆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并无任何过错,明显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B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