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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来源:盈科厦门吴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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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情理上应由夫妻个人使用、支配、处理的财产。

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凭取得上述费用的合法文书等证明。

(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内,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六)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七)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处理时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

(八)其他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应归属一方。

夫或妻以个人财产为由主张该财产权利时,其举证责任问题的处理:

一方婚前的工资、奖金由工资单、工资存单等证明;一方婚前购置的财物由购物发票证明;一方婚前生产、经营的收益由出资证明书、生产合同等权利证书证明;知识产权的收益由知识产权证书证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由遗书和赠与合同证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可以由部队出具证明。

此外,个人财产数额较大的,取证难度较大的,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取证。

以上内容由盈科厦门吴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盈科厦门吴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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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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