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以案说法:醉酒溺亡,十八个单位和个人成被告,谁担责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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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胡某在某工厂打工,2016年春节放假后没有回老家过年,春节前夕胡某自带了两瓶酒约工友一起到工厂食堂吃饭喝酒,席间几个工友与胡某一起饮酒,但没有恶意劝酒行为。饭后胡某乘坐班车回住处,车辆行驶至某公路交叉路口时胡某下车步行回住处,途中不慎掉入该公路旁边的一个约30厘米宽的水泥板缝隙内死亡。次日,公安机关在该缝隙内的排洪沟中找到胡某的尸体。胡某死亡后,经过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工厂及部分工友仅给予胡某亲属一点点人道主义补助。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的胡某亲属也同时陷入了迷茫,胡某的死亡到底是谁的过错造成的?应该向谁主张赔偿?主张多少赔偿?

律师代理:由于受害人家属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向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薛平妹、陈纪豹律师办理该案,律师详细了解了胡某生前的经历以及死后的调查、调解经过,发现胡某亲属对胡某死亡的经过并不了解,只知道胡某跟家人说去工厂喝酒,直到第二天都没有回家,随后公安机关在路边的水沟里找到尸体。胡某生前到底跟谁一起喝酒?是否喝醉?喝完酒之后做了什么?为何会掉进水沟里?这些情况作为委托人的胡某亲属也不知情。

为了更准确地了解案情,律师多次到案发现场测量、拍照,观察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厂及设施状况,到胡某生前就职的工厂了解情况,到派出所调取案发后的调查笔录,到司法所了解案发后的调解情况。律师在做了大量的前期调查工作后,才理清了胡某死前的整个经历过程。

接下来律师把工作重点移到调查责任主体上,律师通过走访胡某死亡现场路段并查找该路段的招投标信息资料,确定了该路段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养护单位。律师又通过向当地人了解导致胡某死亡的水沟形成来源,了解到水沟系附近两个公司为方便出行在排洪沟上铺水泥板并留下缝隙。虽然在这过程中律师吃了不少闭门羹,但最终还是找到了十八个有可能要为胡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的个人和单位。

一纸诉状将十八个被告告上法院,其中包括胡某生前一起喝酒的工友、胡某生前为其提供聚餐并为其提供班车的工厂、胡某死亡现场路段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铺设水泥路形成水沟的两家公司。通过十八个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胡某死亡之前喝酒及回家的路线、现场路段建设情况及水沟的形成原因等客观真相都一一被还原出来。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认为在排洪沟上铺设水泥板留下30厘米空隙的两家公司负有安全防范义务,以防止行人在通过时不至于掉落。但二公司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胡某通行该处时不小心从缝隙掉入排洪沟溺亡,二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胡某的死亡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二公司应向胡某的亲属赔偿共计61万余元。

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它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的二公司因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胡某掉入排水沟溺亡。由于二公司的过错造成了胡某的损害事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受害人胡某因自身不小心走路掉入排水沟溺亡,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方也要对自己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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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纪豹
  • 执业律所: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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