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诉讼期间户口性质转变,如何赔偿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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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经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2016年8月1日,某村小学小学生周某不慎被欧阳某撞倒导致右臂受伤,2016年12月,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七级伤残。周某受伤、治疗及起诉时均为农业户口,与爷爷生活在农村,父母2017年1月离婚,周某随父亲到城镇生活,户口于2017年2月转为城镇户口,诉讼中周某要求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标准,请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30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系为了保障受害人未来的生活,因此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经在城镇居住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参加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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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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