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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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被保险人被本车伤害,应认定具有“第三者”身份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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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躺地上修车的李某被其雇佣司机陈某驾驶投保机动车碾伤,各项损失60万余元,交警认定陈某全责。2013年,李某诉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及商业三责险35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以李某系被保险人拒绝在商业三责险理赔,请问保险公司做法合法?

律师解答:

本案中,虽事发前李某为车主及被保险人,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李某在车身之外遭碾压而受伤,属保险合同第三人,故李某虽系被保险人,但其亦符合第三人特征,属主体身份竞合。从机动车三责险制度设立初衷及格式条款解释角度考虑,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本案被保险人可成为适格“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该条款权利主体虽为投保人,适用险种虽系交强险,但在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多为被保险人、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均承担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保险使命,故本案中可予参照,因此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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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纪豹
  • 执业律所: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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