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义勇为者追赶,肇事逃逸者自杀,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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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林某驾驶摩托车撞伤余某后逃逸,路过现场的目击者郑某及时报警后驾车追赶。后林某弃车持刀继续逃跑,郑某亦持棍追赶并且喊话让林某自首。最终林某翻过铁路护栏,选择碰撞列车自杀。林某近亲属诉请朱某赔偿。请问:因为郑某见义勇为的追赶,肇事者林某选择自杀,郑某是否构成侵权?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余某受伤倒地昏迷,林某驾驶摩托车逃离。郑某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林某,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林某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违法。朱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其次从郑某某行为过程看,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追赶过程中多次对林某喊话劝诫,其并无侵害林某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故,林某肇事逃逸后选择自杀的结果与郑某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郑某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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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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